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济宁某工贸企业外包单位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根据《汶上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其外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1.喷粉间使用非防爆灯具,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工贸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汶上县某工贸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等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工贸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1.喷漆工作区使用的电气设备未有效接地,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的规定;2.焊工未穿戴有效防护设备开展电焊作业,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2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