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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两起化工企业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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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案例一 2025年12月,根据移交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有效执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规定,该情形已构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行为违反《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根据移交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第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 2.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3.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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