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摘选其中部分法条涉及资源规划领域,与您一起学习。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法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案并予以实施。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六百七十八条国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