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外包施工单位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1.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该企业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外包施工单位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1.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该企业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