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汶上县长乐湖小区8号楼1单元1-301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遗失,不动产登记证明为:汶房他字第20090359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