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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汶上县交通运输局曝光两起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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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一 2025年6月11日,汶上县交通运输局到某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及时记录动态监控平台显示的超速报警信息和疲劳驾驶报警信息; 2.未在运输过程中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违规行为,且运输行为结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该企业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5年6月11日,汶上县交通运输局到某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及时记录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显示的3辆运输车辆多次出现的超速、疲劳驾驶等信息; 2.未在运输过程中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违规行为,且运输行为结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该企业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编辑:杨茜雯 审核:伊清云 终审:魏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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