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鲁(2024)汶上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723号
张广宣
土地及房屋
370830602013GB00104F00050109
汶上县东方明都小区南区2005号楼2单元2-101室
(2025)鲁0811执恢885号
公告单位:汶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