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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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1.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1罚款人民币11000元;对该公司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41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水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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