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李某等2人被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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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汶上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各项要求,全面推动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汲取教训,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本期要旨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典型案例一 案情概况 2024年5月30日,汶上县应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某广场X号楼某商铺(个体工商户)李某违法经营、储存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尾气清洁剂。经现场核查,发现李某共计存放60余箱汽车尾气清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同时查看李某提供的汽车尾气清洁剂危险性检测报告,确认该清洁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李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月12日,汶上县应急局将相关核查材料移交县公安局,建议依法开展进一步调查与处理。 李某存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24年6月18日,汶上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汽车尾气清洁剂),存在安全隐患,属于危险作业。该案件的办理对于强化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督促违法人员加强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二 案情概况 2025年1月3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在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汶上县分公司经营场所发现王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500升。 经核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依据现场成分分析报告及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测结果,确认该物质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持有有效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证。 鉴于该公司处于准备阶段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1月24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核查材料移交汶上县公安局依法开展进一步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王某存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500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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