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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企业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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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5年9月,根据相关工作安排,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巡查科到某化工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该企业行为违反: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1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2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魏 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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