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汶上县城区道路限行禁行区域和调整限行禁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
|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决策依据
我要发表意见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安全有序的城区道路通行秩序,降低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汶上县城区道路限行禁行区域和调整限行禁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向汶上县公安局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0月25日—2025年11月26日 电子邮箱:wsjjdd@126.com 信函:汶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汶上县普陀山路 466号,邮编 272500) 电话:0537-7937487 汶上县公安局 2025年10月25日 汶上县城区道路限行禁行区域和调整限行禁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安全有序的城区道路通行秩序,降低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区道路车辆规范通行,特通告如下: 一、限行禁行区域:东二环(国道105,不含)以西、泉河大道(不含)以北、西二环(省道246和省道244,不含)以东、北二环(国道342,不含)以南区域内的城市道路。 二、限行禁行车辆:禁止车辆总质量大于12吨(含)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尾气排放超标的柴油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车辆驶入。 三、限行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四、如遇恶劣天气、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禁限行管理按照相关措施执行。 五、因生产生活需要需进入限行禁行区域和路段的车辆,可以向汶上县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交管12123APP线上申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规定限制;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的养护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正常作业时,不受禁限行规定限制。 七、凡违反本通告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本县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一、起草说明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道路发展现状与交通管理实际,起草了《汶上县城区道路限行禁行区域和调整限行禁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随着我县城区框架不断拉大,原有交通管理措施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安全、防治污染的需求。本次通告的制定,旨在通过科学划定限行区域、明确限行车辆类型与时间,优化城区交通组织,降低重型车辆、高排放车辆带来的安全与环境风险,是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回应民生关切的必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县公安局在综合分析城区路网结构、交通流量、环境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讨论证,形成了本通告征求意见稿,确保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汶上县城区道路限行禁行区域和调整限行禁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限行禁行区域、车辆、时间、特殊情形及法律责任等五部分内容。 (一)限行禁行区域。明确东二环(国道105,不含)以西、泉河大道(不含)以北、西二环(省道246和省道244,不含)以东、北二环(国道342,不含)以南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为限行禁行范围。 (二)限行禁行车辆。明确禁止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尾气排放超标柴油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影响较大的车辆驶入。 (三)限行禁行时间。规定上述车辆在全天24小时内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四)特殊情形管理。明确了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入的车辆,可申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和正常作业的城市公共服务车辆不受限制;遇有恶劣天气、重污染天气等情况,按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五)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本通告构成违法行为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