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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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管〔202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能源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和草原局: 水库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航运安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现有水库数量多、高坝多、病险库多,要坚持安全第一,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极端重要性,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 要全面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明确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加强责任人培训,确保责任人有名、有实、有能。要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确保责任到机构、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三、全面开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要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对已建成运行的水库大坝实施注册登记,并在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情况的汇总和报送。要及时更新完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动态、精准。水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可通过水利部门系统开展注册登记,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保持不变。 四、切实提升水库工程管理水平 要做好水库维修养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要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切实提升安全监测预警能力。要完成水库工程(包括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并将划定成果上图展示在“全国水利一张图”。要推进水库标准化管理,认定为国家水网重要结点工程的水库要达到水利部标准化评价水平。要积极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为保障工程运行安全、效益充分发挥提供有力支撑。 五、及时消除水库工程安全隐患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常态化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准确掌握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实现病险水库动态清零。要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或报废,建立退出机制。要全覆盖开展水库自查,紧盯溢洪道、放空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加强水库库容管理,复核库容曲线,严厉查处非法侵占库容行为,依法维护库容安全。 六、严格落实水库安全度汛措施 要细化实化水库汛前准备、汛期应对等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水库不溃坝,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要编制完善水库调度规程(方案)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做好方案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要突出抓好病险水库安全度汛,逐库落实限制运用措施。要做好巡查值守和险情处置,预置抢险物资,落实超标准洪水应对措施。要科学调度运用水库,严禁违规超汛限水位运行。要积极参与放水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按照各地区建立的水库放水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统一部署,及时将放水下泄流量、时间、受影响区域通报相关部门和设施管理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水库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 七、不断强化水库管理保障措施 要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部际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协同合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水库运行管护、除险加固、险情处置等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水库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爱护水库的良好氛围。 水利部 司法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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