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服务性政府采购磋商项目中,磋商文件约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3家才能继续进行磋商活动。但实际有4家供应商参加活动,2家符合资格条件。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进行采购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2家中推荐成交1家。另外1家以不符合采购文件约定的3家规定为由,提出质疑投诉,能以采购文件为准吗?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应少于3家。您反映的情况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不符合该规定,磋商活动应予终止。《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在具体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您反映的情况不满足该规定的适用情形。还要注意的是,如果磋商文件约定磋商全过程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磋商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