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发〔2024〕1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县政府决定,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2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凡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2件):
一、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政办发〔2019〕1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中的“备案”修改为“报送”;
(二)文件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4—0020001。
二、对《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汶政发〔2021〕6号)作出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三)第三条修改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企事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四)删除“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内容;
(五)第三章修改为“资金使用范围与资助奖励标准”;
(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七)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新注册一般商标资助0.03万元/件。”
(八)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运营。”;
(九)第十二条第(六)项中修改为“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1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
(十)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专利导航扶持。对获得省、市专利导航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已获得市专利导航项目,又获得省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十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十二)第十三条增加“专利转让许可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通过组织开展转化对接活动、建立转让许可专利与企业匹配对接清单等,促使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形式,将专利成功转让许可至企业的,对促成专利转让许可的专利数量年达到5件(含)以上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十三)第十四条增加“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的,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1000元奖励。已获得省市级奖励的,县级不再重复奖励。”;
(十四)删除第十五条;
(十五)第十六条修改为“专利奖、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山东省专利奖奖励,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奖励。(三)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四)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已获得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奖励。”;
(十六)第十七条修改为“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奖励标准,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十七)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八)第二十条修改为“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专款专用;汶上县财政局负责对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做好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用好奖补资金,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十九)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十一)文件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4—0010003。
附件:1.修改后的《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2.修改后的《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合作建设的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重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机关对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合本县实际,实行全面审计;对4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审计;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绩效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工程结算情况;
(九)工程财务核算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汶上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机关做好配合。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报请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本级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县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报送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在项目立项后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杜绝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准确、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相关资质,对其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出具的结论性文件负责。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聘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共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县审计机关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应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审计机关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创新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信息新技术手段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法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预)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县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汶上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汶政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企事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资助奖励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
(一)新注册一般商标资助0.03万元/件。
(二)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运营。
(三)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1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一)专利导航扶持。对获得省、市专利导航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已获得市专利导航项目,又获得省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二)专利转让许可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推动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通过组织开展转化对接活动、建立转让许可专利与企业匹配对接清单等,促使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形式,将专利成功转让许可至企业的,对促成专利转让许可的专利数量年达到5件(含)以上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全面负责维权援助,维权援助经费在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的,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200元—1000元奖励。已获得省市级奖励的,县级不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专利奖、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山东省专利奖奖励,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奖励。
(三)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已获得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奖励。
第九条 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奖励标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三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相关资料。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专款专用;汶上县财政局负责对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做好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用好奖补资金,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汶上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汶上县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和〈汶上县商标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汶市监字〔2019〕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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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政发〔2024〕10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漫解读】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汶上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