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4年9月2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
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97号第1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或者3次以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杨茜雯
审核:孔姗姗
终审:伊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