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13日,郭仓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疏散通道、出口未张贴明显标志。
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40号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单位罚款7000元整,个人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40号第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或没有明显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郭仓镇应急办
编辑:杨茜雯
审核:侯 立
终审:伊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