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4年5月22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5万吨水溶性专用助剂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0号第3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0号第3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的罚款。
编辑:杨茜雯
审核:谢 帅
终审:伊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