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是用于曝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平台,汶上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从而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4年9月25日,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汶上县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行为。
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5号第1档:“生产经营单位对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杨茜雯
审核:孔姗姗
终审:伊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