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召开“落实河长制工作”主题系列——介绍我县河长制及河湖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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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汶上县召开“落实河长制工作”主题系列——介绍我县河长制及河湖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汶上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相伟,汶上县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主任王省,汶上县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长束同同,汶上县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员王大龙出席发布会,汶上县人民政府网、汶上县融媒体中心、汶上新闻网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汶上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很高兴邀请到汶上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相伟,汶上县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主任王省,汶上县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长束同同,汶上县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员王大龙,请他们向大家重点介绍我县河长制及河湖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汶上县人民政府网、汶上县融媒体中心、汶上新闻网3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 张相伟(汶上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在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汶上县河长制及河湖管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目的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重要论述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河道功能永续利用。下面,主要将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介绍如下: 一、全面确立河长制组织体系。 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33条,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河长体系,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级分段设立河长390名,其中县级8名、乡镇级92名、村级290名,设立河长公示牌260块。 二、聚焦河畅抓整治,提升河湖行洪能力 一是加大拦河工程排查整治力度。对全县范围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拦河工程进行全面排查、评估、整治。完成水闸、拦河坝、橡胶坝、水库、桥梁等拦河工程的评估、分类和整治,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二是强化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始终保持严打非法采砂行为高压态势,建立起由水务局牵头,公安、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配合的联防联控机制。在坚持日常巡查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沿河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健全了立体化监管网络,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势头,维护了良好的岸线秩序。 三、打造河湖生态长廊,推进美丽河湖建设。 汶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先后颁布实施第6号、第7号总河长令,将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紧紧围绕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基础工作、管理保护、空间管控、河湖管护、河湖文化等方面,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多方资源,强化落实举措。在“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上持续发力、精准施策。近年来,大汶河、泉河、泉河南支成功创建省市级美丽幸福示范河湖、水系绿化样板、数字河湖等示范河湖,大汶河、泉河入选《秀美河湖、生态山东》山东河湖长制工作要事,实现了构建“无违河湖”向建设“美丽幸福河湖”转变。 四、坚持治管并重,推动水生态环境稳步向好。 一是提升监督监管效能。加强河湖管护队伍建设,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对大汶河、泉河、东护城河等重点河道实施全方位保洁。同时,配备河管员公益岗260余名,确保了河湖管理不断档、有人管。 二是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环境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全县河湖岸线“四乱”等突出问题,累计发动150人次、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10台次;清理垃圾25吨;清理非法渔具200米、清理竹竿80个;清理废弃船只6艘;打捞菹草等水生植物1000亩,全力保障我县河湖岸线水生态安全。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和职责、禁止事项、法律责任等内容。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河湖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不断增强全民河湖保护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河长制工作长效机制,增强各级河湖长履职能力,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健全河湖日常管护模式,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我县河长制及河道管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媒体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我先介绍这些,谢谢! 主持人: 谢谢张局长的详实发布!接下来,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请开始提问。 县人民政府网记者: 请问实行河长制工作包括哪些主要任务? 王省(汶上县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主任):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 1.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河道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加强河流、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最大限度维持骨干河道生态水量(水位),保障河流、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渠(含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落实河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组织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保护良好秩序;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3.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入河污染综合防治;二是控制工矿企业、农业面源污染、渔业养殖、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4.加强水环境整治。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加强河道水质监管,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泉河、小汶河、进军渠及23条骨干排水沟等主要河渠进行全面整治,清除河道积存底泥。 5.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6.强化法治监管。加大河渠(库)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渠(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将河渠(库)动态监管落到实处。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感谢王省主任的介绍,请继续提问。 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请问关于落实河长制工作,县河长办开展了哪些具体工作? 束同同(汶上县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长):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我县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健全组织体系,坚持高位推动。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河长体系,由县、乡级负责同志担任总河长,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加强统筹调度,通过巡查履职提醒机制、总河长会议、河长提醒函等方式,及时提醒和督促各级河长担责负责、履职尽责。 二是筑牢河湖管护基础工作。划定河流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基本任务要求,是加强河湖管理,推进“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我县完成了10条县级河道和23条农村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全面梳理完善了河道信息,形成了完整准确的河湖名录。组织完成了《“一河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为河湖治理保护提供了清晰、合理、有序的规划指导,为实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完成了水利普查内10条河道健康河湖评价,综合评价河湖健康状态,建立河湖健康档案,掌握河湖健康状况,为科学合理的制定河湖管理保护目标、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撑。 三是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常态化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县河长办组织人员常态化开展巡河行动,严格落实“发现、交办、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模式。2024年以来,各级河长、河管员自查自纠河湖“四乱”问题1000余项,县河长办排查、交办河湖“四乱”问题500项,复核整改水利部遥感发现问题23项,确保河湖“四乱”问题动态清零,保障了全县河湖水生态环境。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谢谢束科长的介绍,请继续提问。 县新闻网记者提问: 请介绍一下,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对河道管护有哪些要求,违反河道管理法规将有哪些处罚措施呢? 王大龙(汶上县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员):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主持人: 感谢王大龙同志的介绍。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先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联系汶上县水务局,联系电话:0537-7211056。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几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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