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发〔2022〕4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汶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4月8日汶上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济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汶上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锚定走在前的总航标,聚焦群众美好生活向往,以党的建设为引领,大力实施产业立县、制造强县“两大战略”,持续强化改革创新、民生幸福、风险防控“三大支撑”,全力攻坚产业高端化、城乡融合化、发展绿色化、治理现代化“四大重点”,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汶上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全力推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强农富民引领城乡协调发展上走在前,在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上走在前。县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县长出县(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互相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县(出访)、休假。特殊情况时,由县长安排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县政府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县长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县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注重预期引导和风险防范,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产权保护,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十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数字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对标全国一流、全省领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一、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三、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布和备案。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
二十四、严格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要履行法定程序;内容不得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十五、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健全完善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职律师等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
二十九、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控性等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十一、县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县委领导下与县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三十二、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县政府各部门要落实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文稿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县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对政策性文件,通过简明问答、图解、视频、音频、动漫等形式进行解读。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三十七、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八、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畅通网络在线问政等政民互动渠道,加强互动交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纪律监督、巡视巡察监督。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强化“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接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案化解重点信访事项,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县政府视情召开全县性会议部署工作。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市属驻汶单位及有关县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通知。县政府全体会议内容、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列席和参加会议的领导和部门。
(二)会场布置。县政府全体会议会场布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会议签到。参加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四)会议材料。县政府领导在县政府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起草,相关部门配合;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局审查。
(五)会议纪要。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四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和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县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研究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六)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重点事项;
(七)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申报
1.申报主体。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县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内设机构,如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须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
2.会前协调。
(1)申报的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达成统一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一般不列为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2)对个别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各相关单位要在会前就各自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由议题主办单位统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需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意见的,要提前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并分别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的反馈意见书面提交会议。
(4)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经济合同、重要法律文书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须先经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把关。
3.申报程序。
(1)初审。议题材料形成后,主办单位将议题材料、相关单位协调情况,至少提前一周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初审。
(2)签字确认。初审合格后,由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审签确认。
(3)列入待上会议题。主办单位将审签后的议题材料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报备,列入待上会议题。待上会议题材料会前临时改动的,不再列为本次常务会议的议题。
(4)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①属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
②可由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的;
③可由分管副县长研究解决的;
④应当征求其它部门(单位)意见而未征求的;
⑤有分歧意见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⑥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直接由部门提交会议的;
⑦未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4.议题材料。议题材料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表述准确,一般包含汇报稿、需审议或讨论的文件、相关附件等。汇报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起草背景,主要拟写文件的政策依据、汇报事项的具体原由;二是主要内容,主要拟写上级会议或文件的主要精神及贯彻意见、印发文件的主要内容、汇报事项的具体情况;三是协调过程,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主要拟写印发文件的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拟办事项的征求意见情况;四是请示事项,主要拟写请求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二)议题确定
1.审定。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后,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根据议题提出安排方案,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通过后,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复核;复核通过后,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2.报送。会议议题审定后,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通知汇报单位报送汇报材料,汇报单位按指定时间和份数报送。
(三)会议召开
1.通知。会议时间确定后,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以及汇报单位、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填写书面请假单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备案。
2.汇报。议题原则上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经县长批准后方可由主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汇报。议题汇报时要重点突出、删繁就简、表述准确,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3.列席。会议列席单位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经县长批准可委派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列席单位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时,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非固定列席单位,只列席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
4.会场纪律。汇报或列席会议人员,须于会议(或列席议题)前10分钟到会(或在候会室等候)。每次会议设候会室,所有等候人员不得远离候会室。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程序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执行。
四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安排部署需要部门之间协作的专项工作。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县政府专题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确定。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确定的专题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拟定会议方案,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初审,按程序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二)会议通知。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
(三)会议材料。县政府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主办部门准备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
(四)会议签到。参加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五)会议汇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呈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涉及重要决策,要经县长批准。
五十、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出席,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文件、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对县政府日常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县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议定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办理县委决定的有关重要人事任免手续;
(六)根据县委的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
(七)研究部署县政府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其他需要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时间和请假制度: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履行请假手续;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况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会议议题: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应经过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三)讨论表决: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四)工作程序:
1.相关部门提出上会议题,经县政府党组领导批准后,提报县政府办公室。
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和列席人员、工作分工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县政府党组书记审定。
3.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列席人员,汇总请假情况,分发会议材料,布置安排会场,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4.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按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阅,县政府领导审签后印发执行。
五十一、对需县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一致后,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五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委督查考核问责办公室负责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四、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主持,副县长、其他党组成员、县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十五、县政府实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长批准后,列入县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县长审定。
五十六、县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乡镇(街道)对口部门,不请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县政府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全省、全市电视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县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将通讯工具关闭,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十八、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汶上召开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五十九、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六十、确需向县政府书面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以“参阅件”“呈阅件”“请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报送县政府的报告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文。
六十一、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六十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六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十四、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县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县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和政策措施;
(五)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六十五、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公文,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
六十六、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内容,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县长审定签发。
(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后发。
六十七、切实改进文风,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县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
(三)上级文件内容已十分明确具体,根据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措施的;
(四)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五)属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的;
(六)县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凡属一般性工作安排,能够在短期内落实办结,不涉及新的政策内容,部门职责权限明确的,不印发会议纪要;
(七)领导讲话、各类协议;
(八)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县政府领导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九)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组成人员会议的通知;
(十)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自行调整。
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县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报送县政府的简报,并按有关程序备案,每期简报控制在2000字以内。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汶上县人民政府公报》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推广电子公文等信息化办公手段,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六十八、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六十九、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七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准,并通过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传输。全面推行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十一、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七十二、县政府印章,须经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县长印章,须经县长或县长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十章 政务信息工作
七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七十四、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重要社情民意,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决策过程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四)国内外智库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五)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七十五、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工作
七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七十七、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督查考核问责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县政府负责承办的各级领导的批示件;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七十八、中央和省、市、县重点工作,全部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台账,清单化管理、“蓝黄红”标识,构建“政府部门周盘点、分管副县长旬推进、县长月调度、市县一体强督查”落实机制,说了算、定了干、按期完。
七十九、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督查考核问责办公室制定全年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原则上不得开展计划以外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县域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县直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八十、县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形成督查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督查考核问责办公室审核立项后开展督查。专项督查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及时形成督查报告。
八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完善“立项—交办—承办—反馈—核查—销号”流程,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八十二、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工作成效好、成绩显著的地方、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视情采取督办、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督查结果与政府部门年终考核成绩挂钩,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实施加减分。
第十二章 数字政府建设
八十三、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政府运转、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机关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利用,推动管理方式创新,强化政务服务品质供给,打造高效、节约、便民的数字政府。
八十四、聚焦“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深化“一站式”便民惠企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创新市场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应用。
八十五、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聚焦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应急响应、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领域的创新应用,形成数据驱动、精准精细的城市治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施“城市大脑”融合创新工程,通过数据要素联动、应用场景联通、业务重点联判、治理力量联合,全面构建“善感知、会思考、有温度”的新型智慧城市生态体系。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八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八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八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并按照要求提前3天报备。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出差(出访)、休假的,应事前提前3天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填写请假报告单,并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获批。
九十、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九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九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意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九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九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九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九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决定、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九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树牢“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标准境界,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事争一流、唯旗是夺,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
九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调研活动乘车、食宿、新闻报道等严格按规定执行。
九十九、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7天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百、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地方接待工作的规定要求,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接待标准。副处级以上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重要外宾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访,以及在我县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合作项目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7天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认真拟定接待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以便县政府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统筹安排工作。
一百零一、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
需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交县政府集中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已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统一组织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十五章 附则
一百零二、县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文件下载:
汶政发〔2022〕4号关于印发《汶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汶政发〔2022〕4号关于印发《汶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