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DR-2021-0330001
汶烟专〔2021〕8号
汶上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汶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大队、稽查中队:
现将《汶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汶上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汶上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汶上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汶上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街道的零售点按照长度设定合理布局标准。
城区街道按照设置固定交通信号灯路口为起始点,无交通信号灯按照街道路口设定路段,设置临时交通信号灯路口不计算在内。按照街道长度1000米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每增加(减少)100米可增设(减少)1个零售点(包含街道两侧)的标准设置总量,且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
零售点位于街道交汇位置的,必须同时符合所交汇街道设置标准。
(二)居民小区(社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居民小区(社区)分为城区居民小区和农村居民社区。其中城区居民小区是指汶上县二环区域内的居民小区。
居民小区(社区)内按照小区(社区)户数设定卷烟零售点数量。小区(社区)内户数200户以下的可设置卷烟零售点1个,每增加200户可增加1个,居民小区(社区)内设定卷烟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
店铺位于城区居民小区(社区)外围且门口朝向小区外街道的按照所在街道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店铺位于城区居民小区(社区)外围且同时连通小区内外的须同时符合所在小区和街道设置标准。
居民小区(社区)内已规划设置商业街的,居民住宅楼不再设置卷烟零售点。
(三)农村村庄(乡镇驻地)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农村村庄(乡镇驻地)按其村民人口和间距设置零售点,5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农村村庄(乡镇驻地)区域内存在居民小区(社区)的,其居民小区(社区)及外围设置的卷烟零售点数量一并计入该农村村庄(乡镇驻地)。
根据全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村庄(乡镇驻地)社区改造,搬迁至居民小区(社区)的,按照迁入农村村庄(乡镇驻地)合计人口计算。
第六条 特殊经营场所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以服务社会、满足消费需求进行布局。
1.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经营业户不足1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区域内最多不超过5个,农村村庄(乡镇驻地)农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农村村庄(乡镇驻地)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设置。
2.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4个零售点。
3.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的每个候车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交通站点范围内的设置总数不得超过5个。
4.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服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过150个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3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又以该经营场所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申请地址不明确或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内的;
5.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或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6.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7. 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1.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凭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
4.居民小区(社区)内外未设置商品用房的。
5.超级市场、百货商店等专属营业区域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等餐饮娱乐类场所专属营业区域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专属营业区域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区域、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6.工业园区考虑外来人口流入较多因素,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基本条件要求: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车库等场所。
2.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
3.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安全因素”是指主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五金修理类、医疗医药类、美容美发类、烟花爆竹类、燃气类、服装鞋帽类、丧葬用品类、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散装调料类、洗化类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或严重影响品质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挥发性物品以及易燃、爆炸类物品,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素;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门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二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在区域内零售点未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在区域内零售点已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以出定进,退一进一,申请在先者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1日。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汶烟专〔2017〕4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资格不因本规定而取消,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汶上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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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汶烟专〔2021〕8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