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汶政发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5XHA/2020-22899 组配分类: 汶政发
成文日期: 2020-06-15 发布机构: 汶上县人民政府
废止日期: 2025-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汶政发〔2020〕4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5 00:00 浏览次数:
分享

汶政发〔2020〕4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0615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城区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区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容器内收集、运输、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费中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

第五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收。

(二)城区暂住人口、县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及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营业厅、超市、美容、美发、洗浴、商店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

(三)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征,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属单位代征。

第八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10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第九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统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收取。

第十三条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费用,由县、镇(街道)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取范围、标准进行收取,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7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14日。


原文件下载:

汶政发〔2020〕4 号关于印发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汶政发〔2020〕4 号关于印发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图文解读】汶政发〔2020〕4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意见征集】  

 【结果反馈】 关于《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图文解读】汶政发〔2020〕4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行效果评估】 《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效果半年后评估报告   


备注: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汶政发〔2023〕9号),已于2023年9月20日对《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汶政发〔2020〕4号)(WSDR—2020—0010002)作出了部分修改。

查看修改依据文件及修改后文件内容


信息来源:汶上县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