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发布标准规范 |
||||
|
||||
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8〕2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汶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的原则、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2 原则 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3 责任主体
3.1 由案件办理主体(包括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分局)、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制作、初审、申请发布。
3.2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载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监管工作,保证正常运行。
4 工作流程
4.1 由案件办理主体提供信息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提交局政务公开分管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情况如下:
a) 同意在该载体公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发布信息;
b) 不同意公开的:给予不同意公开理由且不公开;或给予整改意见,待整改后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发布信息;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完成后,相关过程资料及表格进行存档备案。
5 工作要求
5.1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2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5.3 建立信息复查制度,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个人消除。
5.4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5.5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信息。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5.6 公开信息发布流程图详见。
↓
↓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