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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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情况 当集中式供水单位存在新、改、扩建项目的,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意见。 二、卫生许可情况 (1)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2)检查供水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供水范围应与卫生许可核准的内容一致。 (3)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1)检查地表水、地下水水源防护区有无划定的水源防护区和明显的标识。 (2)检查地表水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有无捕捞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有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其沿岸防护范围内有无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和设施。 (3)检查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有无可能污染该段水质的活动和设施,及其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四、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卫生情况 (1)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制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2)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制订水污染应急制度或预案,了解遇生活饮用水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单位能否按照制度采取应急措施和上报措施。 (3)检查供水单位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4)检查供水单位有无明确的生产区,其外围30m范围有无生活居住区,或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或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5)检查供水单位制水记录,制水工艺与许可核准内容是否一致。 (6)检查供水单位净化消毒设施,供水单位配备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及消毒设施,所有设施是否均能正常运转。 (7)检查供水单位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的记录。 (8)检查供水单位使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等涉水产品及消毒剂、净化消毒 设备等消毒产品的索证情况和产品验收记录,核对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含铭牌)中的功能参数(如产品名称、型号、产品说明、 主要其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内容)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符。 (9)检查供水单位水处理剂和消毒剂贮存场所,是否按批次、品种分类贮存于贮存间内,检查产品投加、贮存间通风情况、卫生安全防范情况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10)检查供水单位在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场所是否配有用于防范可能发生污染的措施。 五、水质检验情况 (1)水质检验室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是否相适应。 (2)检查供水单位水质检验记录,供水单位是否在水源取水口、净化构筑物出水口、 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设置采样点,定期对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检验,检验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测定项目和检验频率是否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 (3)检查供水单位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清晰且实事求是。 (4)检查供水单位水质检验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是否按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从业人员卫生情况 (1 )根据供水单位从事净水、取样、化验、水池清洗的从业人员名单,现场抽查从业人员,记录工作岗位、姓名和职务,然后检查其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一年内有效)。 (2)现场检查时未见人员的,检查企业制水记录或检验记录,对记录反映的生产人员和检验人员名单,核查其有关证件。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检查其是否仍在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4)生产场所内有无吸烟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七、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 对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分现场快速检测和现场采样实 验室检测两部分,见现场快速检测和抽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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