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5号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 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 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 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