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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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管理主体、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汶上县辖区内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工作。 2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4 管理主体 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 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5.1 决策公开 5.1.1 公开内容 5.1.1.1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包括与制定对汶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策有关的国家、省、市三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如下: a)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b)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5.1.1.2 决策过程及结果 决策过程需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汶上县本级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方案等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意见等信息; b) 公布对汶上县本级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方案(草案)等文件; c) 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可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收集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等意见与建议); d) 发布汶上县本级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方案等汶上县本级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 e) 发布汶上县本级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决策过程意见反馈相关文件及新闻报道。 5.1.1.3 政策解读 对于汶上县本级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类相关政策解读类文件、文章、媒体报道视频、文稿等资料。 5.1.2 公开要求及流程 5.1.2.1 公开主体 汶上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 5.1.2.2 责任岗位 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5.1.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1.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 5.1.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于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当日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1.2.6 公开级别 县级,乡级。 5.1.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示栏,电视。 乡级渠道:公示栏; 5.1.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1.2.9 公开时限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有效期间 电视:临时公示 公示栏:一年。 5.2 执行公开 5.2.1 公开内容 执行公开内容主要是汶上县本级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策执行措施、取得的成效、后续举措等; b) 督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c) 执行计划、过程分工、进度汇报、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全过程及结果情况; d) 相关新闻报导与简报等。 5.2.2 公开要求及流程 5.2.2.1 公开主体 汶上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 5.2.2.2 责任岗位 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5.2.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2.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 5.2.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于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当日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2.2.6 公开级别 县级,乡级。 5.2.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示栏。 乡级渠道:公示栏。 5.2.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2.2.9 公开时限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有效期间 公示栏:一年。 5.3 管理公开 5.3.1 公开内容 管理公开信息包括汶上县本级的管理与流程规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管理与审批、内部流转过程中的部门与岗位分工、审批权限及过程管理重要事项; b)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管举措,如例行监督检查规则、考核管理规则、管理改进举措等; c) 与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关的执法程序。 d)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内控管理标准。 5.3.2 公开要求及流程 5.3.2.1 公开主体 汶上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 5.3.2.2 责任岗位 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5.3.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3.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 5.3.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于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当日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3.2.6 公开级别 县级。 5.3.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示栏。 5.3.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3.2.9 公开时限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有效期间 公示栏:一年。 5.4 服务公开 5.4.1 公开内容 服务公开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a)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办理相关办事指南、流程图; b) 大厅、窗口及平台服务等相关的事项规定; c) 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公示。 5.4.2 公开要求及流程 5.4.2.1 公开主体 汶上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 5.4.2.2 责任岗位 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5.4.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4.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 5.4.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于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当日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4.2.6 公开级别 县级,乡级,村级。 5.4.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示栏。 乡级渠道:公示栏。 村级渠道:公示栏。 5.4.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4.2.9 公开时限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有效期间 公示栏:一年。 5.5 结果公开 5.5.1 公开内容 结果公开内容包括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行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总结及结果类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a) 部门内部相关管理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半年度工作总结、季度工作总结等)、实施情况; b) 补贴资金发放明细及发放对象信息表、行政强制及处罚类事项的结果等。 5.5.2 公开要求及流程 5.5.2.1 公开主体 汶上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 5.5.2.2 责任岗位 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5.5.2.3 公开类别 对外公开、主动公开。 5.5.2.4 公开时间 文件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 5.5.2.5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说明 公开工作作业流程如下: a) 部门自有公开平台发布: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工作专职人员于相关文件形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文件及附件资料的整理后提报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所长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于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公开专员负责将文件按照审批内容于审批当日进行公开。未通过审批的,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行内容修改或取消公开; b) 两微一端等政府官方公开平台发布:参照相关平台在信息发布流程要求执行; c) 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及行为规范参照《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5.5.2.6 公开级别 县级,乡级,村级。 5.5.2.7 公开渠道 县级渠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示栏。 乡级渠道:公示栏。 村级渠道:公示栏。 5.5.2.8 公开格式 正式文件。 5.5.2.9 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如下: a)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有效期间; b) 公示栏:一年。 5.6 办事过程公开 详见《办事过程公开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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