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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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4月底前完成) 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监督检查或监督管理手册,明确裁量基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信息公示卡式样。(省食安办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证件式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月底前完成) 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指定人员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向社会公示工作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应及时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 (一)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工作,对本地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三小”综合治理机制。在资金、场地、就业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等模式,建立完善“三小”生产经营集中区域。鼓励支持“三小”提升生产经营条件,积极推动“三小”品牌创建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全面推行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各市要把“三小”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工作保障。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动开展“三小”规范提升行动,并纳入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提升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水平。(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省食安办要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根据不同时间节点,确定抽查工作重点,督导《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将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条例》的全面实施。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3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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