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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倩诉山东鑫诺司辅清算事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诺司辅清算事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开庭通知书(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330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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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诺司辅清算事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闫倩(申请人)申请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33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7日至2026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7675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798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175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1月至2026年8月的社会保险;如无法补缴,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社保损失。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0月9日下午3:30时在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汶上县中都街道政和路868号创业大厦2楼2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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