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双宏:
本委受理的山东耕野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申请与你(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160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山东耕野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双宏解除《出国售后人员劳动合同》。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2561.4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