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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保险领域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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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函〔2026〕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领域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1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工伤保险领域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工伤保险药品追溯信息采集。以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联网结算为基础,自2026年4月1日起,逐步开展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采集信息在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工伤结算”类别信息。具体采集方式,以现有的医保药品追溯信息采集接口采集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信息,通过医保药品追溯码信息系统上传至省医保药品追溯码平台,省级汇总后上传至全国药品追溯信息库。 二、分类推进协议机构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协议机构分批次完成适配改造。在实现联网结算的基础上,3月底前完成三级协议机构改造,6月底前基本实现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改造,年底前实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改造,分阶段实现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采集应用全覆盖。 三、强化工伤保险药品追溯信息共享比对核查。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及相关信息在省级层面进行交互、对接、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数据比对和线索筛查,疑点数据双方共享使用。 四、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等有关要求纳入协议管理,完善全省统一的协议文本。现有协议到期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协议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或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同时积极推进联网结算,夯实工作基础。 五、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科(处)室和联络员,定期交流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共享核验,有力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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