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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汶上县工伤保险门诊和社区康复定点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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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伤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试点开展工伤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工作要求,我局将在汶上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申报工伤保险门诊康复和社区康复定点机构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伤门诊康复和社区康复定点机构的确定原则和准入条件 (一)门诊康复机构的确定 纳入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机构均自动纳入门诊康复范围,不单独开展门诊康复机构的确定工作。 (二)社区康复机构的确定 1.社区康复机构确定原则 根据我县工伤职工分布、康复需求及现有医疗康复资源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职工、保证质量、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规划并动态调整社区工伤康复机构的数量和布局,优先考虑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康复职工相对集中区域的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 2.申请标准与条件 (1)具备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且诊疗科目中包含康复医学科或相关专业。 (2)具备与所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如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基本设备、治疗床位等)。 (3)拥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含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康复医联体、可按时坐诊的专业医师)。 (4)有意愿承担工伤康复服务义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条件。 (5)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医保、工伤保险领域不良信用记录。 (6)市级以上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康复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服务流程 (一)康复服务对象 经工伤康复评估专家评估确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且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在门诊或者社区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并已在社区康复机构所属县(市、区)参保。 (二)康复服务范围 以功能评定、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中医康复等为主要服务内容。不得超范围、超资质开展康复服务。 (三)康复服务流程 1.工伤职工持相关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工伤康复确认)》或《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审核意见书》到门诊或社区康复机构就诊; 2.康复医师进行专业评估,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制定针对性康复方案; 3.严格按照康复治疗方案实施治疗,规范书写康复病历,及时记录治疗过程及效果。 三、工伤保险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结算 1.结算流程 全市工伤保险门诊和社区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合规康复费用,一律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1)康复机构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工伤职工身份、待遇资格等进行核验; (2)治疗结束后,康复机构通过系统上传费用明细,由系统按规定进行核算; (3)工伤职工只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定期结算。 2.结算标准 结算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及支付政策。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符合条件、愿意承担我县工伤保险门诊康复和社区康复定点机构服务任务的康复机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逾期不予受理。 根据材料报送情况,我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报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复审。 联系地址:汶上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科(汶上县新世纪大道996号,汶上县政务服务中心B座511科室) 联系人:林朋 联系电话:0537—7290168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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