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连骏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玉亭(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9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赵玉亭与被申请人济宁市连骏服饰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至2026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赵玉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