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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豪冉诉汶上久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365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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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久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豪冉(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36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汶上久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豪冉支付以下款项: 1、拖欠的工资10070元; 2、二倍工资差额14355元; 3、经济补偿2600元。 以上共计:27025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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