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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贤彬诉汶上县鑫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庭通知书(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60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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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鑫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贤彬(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6〕第6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48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24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48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194.27元、护理费1560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29日上午9:00时在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汶上县中都街道政和路868号创业大厦2楼2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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