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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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汶上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对人才的吸引力,加强人才公寓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汶上县委组织部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汶上县财政局 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 2024年11月13日 汶上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大力推动招才引智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县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服务人才、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周转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汶上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引进的各类人才。优先保障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支持人选、“优才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公寓管理由县委组织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协调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的牵头和总体协调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引进人才资格条件、入住申请,进行房源调配,办理租赁手续,负责从公共租赁住房中提供人才公寓房源供应、设施维护和物业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的需求调查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人才公寓房源筹集、运营维护、协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已婚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家庭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在汶上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含已购买但未交付的房产)。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在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企业人员;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人员;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优先保障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重点行业、部门、企业集中申请的人员。 (四)经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亦可申报入住。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汶上县人才公寓申请表》,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提交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须对申请人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调配。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统一调配房源。 (三)签约入住。确定为配租对象后,按照公开摇号顺序配租,由汶上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住房或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取消其租赁资格。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和租金。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参照我县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需提前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续签协议。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及时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可根据个人需求,向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提供便捷服务,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饰装修,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他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人才公寓: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他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公寓并扣留个人房屋租赁保证金。扣留的个人房屋租赁保证金,全额上缴县财政。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有违法行为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 (三)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五)将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合租、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六)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七)其他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个人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入住条件后应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用人单位提出退租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提报。 (二)解除合同。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户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并于3日内腾空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被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通过转租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部门(单位)人才三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同级有关政策同时废止,如因上级相关政策调整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相关政策为准。 附件:1、汶上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汶上县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3、汶上县保障性住房腾退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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