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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纪文诉山东聚科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2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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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聚科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纪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26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2006]188号)第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杨纪文与被申请人山东聚科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山东聚科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纪文支付以下款项: 1、拖欠的工资72000元; 2、年休假工资的差额部分11034元; 3、防暑降温费144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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