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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4-02476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成文日期: 2024-09-25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9-25 09: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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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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