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1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12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13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4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 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15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在限期内纠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16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7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 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1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1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20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1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22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2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24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25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 年5 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29 号发布,2019年7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26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33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 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4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 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5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汶上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 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 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 测绘成果资料及相关原材料; 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通过)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 年 12 月通过,2017 年 4 月 修订)第四十九条;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722 号)第 五十九条 |
2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 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 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 工具、原材料等 | 1.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首次违法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及时主动上缴有关 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及相关原材料; 4.主动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通过)第十六条; 2.《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664 号)第四十 三条;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722 号)第 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