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重大执法决定标准 | 实施依据 | 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 审核要点 | 备注 |
1 | 重大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部委规章】《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4月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 居民身份证、两张1寸照片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2 | 户口迁移审批 |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21〕157号 | 一、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4.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四、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五、租房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六、经商(招工)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七、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八、调动和录用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九、大中专学生毕业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3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核发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第五十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4、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作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 |||
4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第五十条。 |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4、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作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 |||
5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负责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审批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 1、城建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意见 2、涉路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还要有交通组织方案 3、涉及城市管理部门的还需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 | |||
6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负责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审批 |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三条 |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 |||
7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负责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审批 |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 1、通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主身份证或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 |||
8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负责审批本级行政区域内集会游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 |||
9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负责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表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
10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 3、房产证复印件、建筑结构图、方位图,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登记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印章保管制度、防火、防盗制度、值班制度)。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1、 《特种行业证许可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治安大队、所在地派出所各一份,由公安机关制发) 2、经营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施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经营用房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业,必须持有人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86项,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前置审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营业执照、《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网络拓扑结构图、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
12 | 机动车登记
| 对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 1、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11、机动车行驶证 12、机动车号牌 13、机动车登记证书
| (1)申请 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本服务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并交验机动车。 (2)受理 1、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审查 本行政许可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如有需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4)决定 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制证发证 1.准予许可的,录入登记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13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对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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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对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一)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四)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15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
|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定期领取机动车合格检验标志。 2、在申领合格标志前,需将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4、免检机动车为:新车六年(不含六年)内、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限载人数7座以下、车辆类型为非面包车、无事故的所有小型汽车和摩托车。 5、非免检车:大型汽车;低速车;六年(含)以上、营运、营转非、限载人数7座以上、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小型汽车;六年(含)以上的摩托车。 6、检验合格标志遗失应到车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窗口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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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对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表上无委托人签字的,可另行提交委托书。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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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机动车登记 | 对非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一)《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现场系统打印);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需提交车辆合格证; (五)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需提交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残疾人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 (一)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四)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18 | 机动车登记
| 对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 1、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11、机动车行驶证 12、机动车号牌 13、机动车登记证书
| (1)申请 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本服务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并交验机动车。 (2)受理 1、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审查 本行政许可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如有需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4)决定 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5)制证发证 1.准予许可的,录入登记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19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负责运达地为本级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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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许可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的说明;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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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许可 | 负责运达地为本级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的说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的说明;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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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除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外的单位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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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市公安局直管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1、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设备器材清单,应包括设备器材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的位置说明; 9、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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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由申请单位的保卫部门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1、XX银行XX支行XX网点新建、改建申请报告; 2、关于同意XX营业网点装修改造的批复; 3、银监局关于XX银行营业网点装修改造的批复(对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局部改造的不需要银监局批复)。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设计施工等图纸: 1、营业场所平面图; 2、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 3、技防设施系统原理图; 4、管线敷设图; 5、监控室布置图; 6、物防设施设计机构图; 7、现金柜台防弹玻璃安装机构图; 8、照明分布图; 9、周边环境平面图; 10、运钞车停放位置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安全防范设施施工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防尾随联动安全门、防盗门、卷帘门、金库门、自助设备防护舱等安防产品的检验报告。 2、防弹、防爆、防砸玻璃以及防爆膜等安防产品的检验报告; 3、数字硬盘录像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检验报告; 4、摄像机检验报告; 5、报警控制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批准认证通知书、检验报告; 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报告; 7、工程中使用的其他需国家强制认证设备的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设备器材清单,应包括设备器材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的位置说明。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以及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复印件,离行大堂式自助设备需提供金融机构与自助设备所在单位签署的安全协议,并明确安全责任。 | |||
25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民用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枪支(弹药)保管设施建设图表以及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组织机构设置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的说明; 6、枪弹库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7、涉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部门核查)及身份证复印件; 8、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9、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0、申请单位介绍信。 | |||
26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1、托运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或有效证明 2、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3、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委托书或合同 4、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载运放射性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书 5、有资质机构对已盛装放射性物品的容器进行检测,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 6、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含起始地点、停靠地点、抵达地点)说明 7、押运负责人、押运员身份证;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装备配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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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负责举办Ⅲ级及以下焰火燃放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的说明;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的说明; 3、政府批准文件(仅限制燃放区); 4、主(承)办单位与燃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 5、燃放单位《企业法人执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6、燃放人员《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及身份证; 7、《燃放产品质量合格证》; 8、燃放作业方案(包括技术设计方案、组织方案); 9、安全评估报告(仅限Ⅲ、Ⅳ、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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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 | 1、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3、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1、《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1条。 | 1、填写并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电子版。 3.申请人身份证明。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也可提交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面见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为外国人的可以提交护照)、监护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及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5.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金融系统、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人员等)的,须由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办理电子普通护照的证明。 6.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7.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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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1、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3、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1、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2、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六条. | 1、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办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电子版。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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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受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mm)。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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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2015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决定修改,2015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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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2015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决定修改,2015年7月1日实施)第六条。 | (一)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电子版。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3、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属于本须知“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3、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有本须知“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提交与核验指纹信息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6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但因指纹缺失或损毁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16周岁以下的,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2、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已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但需本人进行指纹核验。核验通过的可复用已存指纹信息,核验未通过,但经调查身份属实的,应当重新采集指纹。 (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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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①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②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③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④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 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通继承的;⑤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10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第6条、第11条、第12条。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定居申请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电子版。 3、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4、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5、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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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所持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已经过期的;2、 通行证持证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3、 所持通行证遗失、 损毁的; 4、需要在内地换发、 补发通行证的其他情形。 |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10条;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4条、第14条、第21条、第23条。 | 1、 填写完整、 准确且粘贴符合 规定的申请人近照的《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 (以下简称 《 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的香港、 澳门居民身份证。 对未满 11 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要求其提交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对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要求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 监护关系证明; 3、换发通行证申请人现持用的通行证; 4、补发通行证申请人在《 申请表》 中填写的遗失声明; 5、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人提交的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交的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 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7、与申请有关的其他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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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适用于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18条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 4、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
36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审批;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专管员身份证明、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
| 1.材料是否规范。 2.实地核查易制毒化学品存储仓库是否规范 | ||
37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审批;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专管员身份证明、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 | 1.材料是否规范。 2.实地核查易制毒化学品存储仓库是否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