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 |
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76条 | |
对违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对非法取得土地证书的处罚 |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及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
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 |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