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及汶上县委、县政府要求,我局编制了本行政处罚事项公开服务指南。
一、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3)《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2.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收购烟叶一百公斤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收购烟叶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收购烟叶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收购烟叶五百公斤以上七百公斤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收购烟叶七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对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2.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三、对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2%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2%以上14%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承运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4%以上16%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承运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18%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承运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8%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四、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超限量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
碱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超限量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3)《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条: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4)《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5)《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6)《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第二条: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7)《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22年第2号):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2.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点五倍以上两倍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四倍以上的;(2)具体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五、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3)《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2.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2.处罚幅度: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三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价值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六、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2.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2.处罚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三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七、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3)《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2.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2.处罚幅度: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80%以上90%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三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八、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3)《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暂停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2.处罚幅度: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10%以上12%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12%以上14%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14%以上16%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16%以上18%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五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价值18%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九、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2.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一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一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3)《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4)《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5)《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6)《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7)《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8)《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9)《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10)《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2.处罚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五百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五千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公开销毁。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一、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2%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批发总额12%以上14%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批发总额14%以上16%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18%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五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处以批发总额18%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二、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为不具备从事电子烟产品经营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为不具备从事电子烟产品经营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3)《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第二款: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2.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销售总额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销售总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销售总额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销售总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销售总额五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三、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2)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90%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的;(2)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四、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烟草制品价值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烟草制品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烟草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烟草制品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烟草制品价值五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五、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电子烟产品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电子烟产品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非法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非法经营总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非法经营总额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非法经营总额在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非法经营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六、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罚款、(2)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2.处罚幅度: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七、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营业执照、(6)吊销相关许可证;2.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五千元以下;(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被处罚后拒不改正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下,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被处罚后拒不改正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特别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被处罚后拒不改正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八、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营业执照、(6)吊销相关许可证;2.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裁量标准:1.轻微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销售金额在一千元以下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销售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销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销售金额在一千元以下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下,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销售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特别严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违法销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十九、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营业执照、(6)吊销相关许可证;2.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设置了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但位置不显著、难以辨认、故意遮挡的,或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但积极改正的;(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2)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2)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十、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2.处罚依据:(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幅度: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一千元以下的;(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一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下。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2)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3)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4)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5)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6)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7)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8)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停业整顿期间仍继续经营或者整顿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2)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五千元以上的;(3)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销售总额五千元以上的;(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十一、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幅度: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累计涉案非法经营总额三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下。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累计涉案非法经营总额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累计涉案非法经营总额八千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十二、对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幅度: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五十条以上七十条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下。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七十条以上一百条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一百条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十三、对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全面履行。2.处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幅度: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执行处罚决定在三十日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下。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执行处罚决定在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不执行处罚决定在六十日以上的;或者经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执行处罚决定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十四、对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处罚幅度: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销售总额在三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下。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销售总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销售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具体标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十五、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2.处罚依据:(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罚款;2.处罚幅度:(1)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超过改正期限二十日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两个月以下。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超过改正期限二十日以上四十日以下的;(2)具体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超过改正期限四十日以上的;(2)具体标准: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
二十六、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二)实施依据:1.认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2.处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类幅度:1.处罚种类:罚款;2.处罚幅度: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裁量标准:1.较轻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主动配合并及时改正情节较轻的;(2)具体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2)具体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3.较重裁量阶次:(1)适用条件: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情节较重的;(2)具体标准: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救济权、(4)赔偿权、(5)申请回避权、(6)要求举行听证权、(7)申诉或者检举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2)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3)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扰的义务、(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六)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渠道期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1.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信箱投诉;2.途经:电话:12313、0537-7219270,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1899号。
(九)实施机关及承办机构:1.实施机关:汶上县烟草专卖局;2.承办机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驻站中队、特勤中队、勤务中队。
(十)办公电话:0537-7219270。
(十一)办公时间: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夏季)13时30分至17时00分(春、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