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公示
为了进一步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都街道办事处已与汶上县应急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一、受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中都街道办事处监管职权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和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下,经委托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增加行政处罚数额)。对违法行为人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应报委托单位同意后实施。被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法提报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
(四)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应急管理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期限
所签订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