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7月) | ||||||||||||||
填表单位: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其他 | 1 | 鲁(汶上县应急管理局)煤安罚〔2024〕801007号 | 山东义能煤矿有限公司CG1313轨道顺槽开门口4棵单体支柱与单轨吊机车一侧的距离为0.3m,不足0.85m等违法违规案 | CG1313轨道顺槽开门口4棵单体支柱与单轨吊机车一侧的距离为0.3m,不足0.85m等 | 罚款 |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1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山东义能煤矿有限公司 | 913700007731779910 | 裴德胜 | 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元) | 2024年7月9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2 | (鲁宁汶) 应急罚〔2024〕36号 | 山东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等案 |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等 | 罚款 | 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01号第1档、第97号第2档 | 山东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70830MA3NUBD697 | 王新军 | 罚款人民币肆壹仟元整(¥41000元) | 2024年7月17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 | 3 | 鲁(汶上县应急管理局)煤安罚〔2024〕801008号 | 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阳煤矿2315工作面3号带式输送机外露的驱动齿轮未设置固定的护罩等违法违规案 | 2315工作面3号带式输送机外露的驱动齿轮未设置固定的护罩等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阳煤矿 | 913700007207416759 | 刘运启 |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元) | 2024年7月10日 | 处罚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汶上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