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相衔接工作的通知》《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救急难双百行动”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的通知》《济宁市“济时救”特别响应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汶上县“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有效发挥“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效应,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急难救助需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汶上街道办事处联合汶上县慈善总会共同设立。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补助资金;
(二)通过募集资金配套、慈善冠名基金捐赠、社会定向募集、网络平台募集等方式,建立并充实本级“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
(三)其他定向资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四条 基金救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二)坚持属地先行、县乡联动原则;
(三)坚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
第五条 汶上街道“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应具有本街道户籍,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且本人属一级视力残疾、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或四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或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参考病种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在享受当地医保部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相关商业保险赔付和获得社会援助后,个人负担医疗或康复费用仍然较重,对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因突发意外等特殊原因急需救助的其他群众。
第六条 基金救助标准。对于符合基金救助条件的对象,依照申请,按照属地先行、县乡联动原则,给予救助。一年内同一救助对象不重复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对于符合基金救助条件的对象,个人负担医疗康复费用1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给予救助500-1000元;个人负担医疗康复费用1万元(含)至2万元以下的,由县乡(镇)两级予以救助,乡(镇)救助金额为500元/人,县级救助金额为1000元/人。
(二)对于确属特别困难、需要提高救助额度的,可开展“一事一议”研究,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按照分级救助的原则,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省市县推送相关救助信息,实施救助帮扶。
第七条 救助流程:
(一)申请人向我街道民政办提出救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4),填写《汶上街道“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审批表》(一般情形填写附件2;需要提高救助额度的填写附件3),经我街道民政办审核认定,报街道慈善分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用好省救急难信息平台,及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二)对于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否则危及生命安全的家庭或个人,暂时无法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原则,由街道慈善分会先行拨付“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金,后续补交有关材料。
第三章 公开与审计
第八条 对救助材料造假、虚报,骗取基金救助款项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汶上街道对“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实施专账管理,实行救助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2.汶上街道“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审批表.doc
附件3.汶上街道“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基金审批表.doc
附件4.汶上街道“济时救 汶暖救助”特别响应救助申请证明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