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区、各村,镇直各部门: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2024年刘楼镇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刘楼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2024年刘楼镇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完善我镇防汛防台风工作,建立防汛防台风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响应机制,保证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贯彻落实我镇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刘楼镇范围内洪水、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安全发展观,坚持科学决策,合理调度,不断提高防汛防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汛防台风首要任务,立足于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
(3)防汛防台风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村、各部门是本行政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4)发生洪水、台风及次生灾害时,镇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村、各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防汛防台风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镇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村、各部门要服从镇防汛防台风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级防汛防台风指挥机构要服从上级防汛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2. 概况
2.1 自然地理
刘楼镇位于汶上县西南部,东经116°23′、北纬35°37′,距县城15公里。北依次丘镇,东与南站镇、康驿镇相连,南与南旺镇为邻,西与梁山县的开河接壤。南北长约6.4千米,东西宽约8.7千米,面积40.93平方千米。地处蜀山湖北岸,马踏湖东岸,属湖洼地带。地势低洼平坦,海拔高度40—36M,本区是典型的湖洼地,镇东南、西北部属潮土,西南属湿潮土。内河主要有南泉河、小汶河途径我镇。内河水系比较完整,但标准偏低,有特大暴雨时,农业生产仍受水涝威胁。水资源丰富,属北温带湿润季风区,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四季分明,无霜期长,降水年际变化大。自然灾害主要有旱灾、风灾、水灾和病虫灾,其中旱灾、风灾是最主要的自然灾害。旱灾多出现于春夏两季,风灾平均大风日数为5—7天。农业主产小麦、大豆、玉米、棉花、蔬菜等。积极开展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了五大方田,涵盖3.7万亩地,配套完善了井、房、泵,修建了排水沟(渠),做到旱能浇、涝能排,为农业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汶金公路、南郭公路过境。
2.2 防御现状及特点
全镇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全镇危旧房的防范;全镇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汛防台风保安。风、雨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洪水、台风信息。
3. 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机构
镇政府负责指挥全镇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各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镇政府指令和预案,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3.2 成员单位
(1)镇水利站:承担全镇防汛防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镇防汛防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防旱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河道清障工作;负责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工程运用计划等;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建抗洪抢险专家组,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2)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风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安全转移。
(3)民政办:组织、协调全镇旱、涝、台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各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实灾情,及时向镇政府提供灾情信息;指导灾镇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村建办:负责地面塌陷、房屋倒塌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各村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公布镇域内地质灾害的易发地头,制定落实地质灾害的防御预案。
(5)镇卫生院:负责全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镇政府提供全镇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系统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全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6)镇交管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镇公路(桥梁)的防汛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监督指导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汛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7)镇供电所:负责排涝、抗旱、抢险用电的供应和电力系统的防台风工作;及时调度解决抗灾救灾电力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救灾指挥机关的正常用电,落实应急电源;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8)镇教办: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风知识宣传。
(9)镇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安全;保障防汛防台风信息、水文数据的及时、准确传递;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防台风指挥抢险联络畅通。
3.3 办事机构
应急办与水利站负责防汛防台风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编制完善防汛防台风预案;协调部门、上下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台风安全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清障工作,提高防洪能力;负责发布全镇汛情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紧急防汛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善防汛防台风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防台风规范化、现代化。健全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解决日常经费,常年开展工作。
4. 防汛防台风预警
4.1 预警基础信息与报告
镇水利站、村建办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镇政府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降雨、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根据可能受降雨、台风影响程度,加强值班,跟踪降雨、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2 预警
气象、农办、村建办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镇政府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1预警等级
按洪水、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 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2.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应急办负责防汛防台风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并规范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4.3预警行动
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镇级各部门应积极采取以下防灾减灾措施:镇水利站应加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村建办应加强公路、在建工程的巡查工作,加强公共设施、危旧房屋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及应加强地质灾害易发点的巡查工作;镇教办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所有应急响应由镇政府批准启动。
5.2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镇政府加强24小时值班,值班领导带班,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注意热带气旋动向,通知有关方面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御热带气旋的各种准备。
(2)水利站组织落实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工程的巡查管理。
(3)村建办对危房、临时建筑物、脚手架等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易发生塌陷地带的监;执法队对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
(4)农办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通知各管区、各村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5)镇教办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1)镇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各相关部门防汛防台风负责人上岗带班。应急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掌握水利工程防汛防台风情况,下发县防指的防汛防台风通知,检查防汛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2)水利站: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热带气旋可能明显影响地区要做好水工程的调度及预泄预排工作;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3)农办:继续视情况组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
(4)村建办: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停止户外施工作业,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通知并督促业主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手脚架、广告牌加固;以及园林树木的防护加固;加强对易发生塌陷地带的监控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的准备工作。
(5)教体办:通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6)民政办:做好临时避险场所使用及其有关物资的准备工作,及时开展灾情统计核查,并向上级报告。
(7)通信、供电部门: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
(8)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1)镇政府:镇主要领导坐镇指挥,组织水利站等有关部门进行防台风紧急会商,召开防汛防台风相关部门防汛防台风会议,派出工作组到防汛防台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防汛防台风工作。
(2)水利站:严密监视河道、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村建办:转移建筑工地工棚的人员到安全地带;通知并督促业主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脚手架的防护加固;协助镇政府做好易发生塌陷地带的人员转移的组织工作。
(4)供电所:部署电力系统防御热带气旋工作,优先保证防汛防台风抢险用电。
(5)教体办:组织做好可能受热带气旋严重影响地区的学校和在校学生的防御热带气旋安全工作。通知挂黄色台风信号地区的中、小学停课。
(6)民政办: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并告知公众,且向上级报告。
(7)卫生院: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9)派出所:维护治安秩序,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及时疏散人群。
5.2.4 Ⅰ级应急响应
(1)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会商。部署降雨、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同时,发布人员梯度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防台风时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由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
(2)应急办、水利站密切监视降雨、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河流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调配镇级防汛防台风抢险物资,联系武装部、派出所,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镇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降雨、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防台抗灾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2)一般防台抗灾等信息,包括局部汛情、工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镇宣传办发布;汛情动态涉及到灾情的,由宣传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镇党委、镇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3)新闻媒体须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台风、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信息,报道内容须经镇宣传办审核。
(4)新闻媒体应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及先进事例的报道宣传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1)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2)根据气象部门热带气旋解除消息,发出通知宣告防汛防台风应急结束,转入防洪救灾工作,视台风带来的降雨情况,转入防洪应急响应程序。所有应急响应结束由镇政府批准并公布。
6. 人员转移安置
6.1 确定需要转移避险的人员
确定危险区范围及居民等分布情况,确定威胁需转移人员。
6.2 转移安置原则
转移安置应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以及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的原则。
6.3转移地点、路线
转移地点、路线确定以就近、安全和便于转移为原则。安置地点村设置原本村小学校舍为灾后避灾所,安置地点要提前做好
接纳灾民准备。其它较远灾民利用村有利地形,就地就近向高处转移。
6.4转移准备
清楚掌握各类需转移人员情况,向转移对象发放明白卡,明确告知转移起始时间、转移地点、转移路线、自备生活必需品。转移责任人要落实,采取“结对转移与集中转移”相结合,鼓励就近进行,尽量投亲靠友,责任人要有联系电话,“老、弱、病、小、残、孕”要逐个落实联保责任制。
6.5 转移过程中应急事件处置
当交通或通讯中断时,危险区内各村、组应在村、组负责人的统一组织下,按照预先制定的转移路线、地点转移。当村、组突然遇到险情且无法和辖区负责人联系时,应按已发放的转移安置明白卡所填写的内容、要求采取自救措施,自行向安全地点转移。
6.6转移安置措施
转移工作采取镇、各管区、各村、组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实施,明确转移安置纪律,统一指挥、安全第一。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2)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镇政府机关、武装部、派出所、宣传办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水利站负责水情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水情、雨情、风情和报汛信息实时显示预报系统的信息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风抗灾的义务。民兵预备役是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武装部要做好民兵预备役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保障工作。在抗洪抢险期间,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镇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3)应急分队伍调动:镇级应急抢险队伍,由镇政府负责调动。
7.3 交通运输保障
党政办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车辆调配。
7.4 电力保障
供电所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畜牧站负责全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7.6 治安保障
派出所负责做好全镇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镇的社会治安秩序。
7.7 物资保障
(1)防汛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党政办统一储备和管理,并统一调配。
(2)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当地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必要时可向镇政府要求调配防汛防台风抢险物资。
7.8 资金保障
财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金的落实和信贷。
7.9 技术保障
(1)健全和完善本级与上级之间的远程会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
(2)建立和完善全区信息采集系统,水情、雨情、风情等信息实现共享,为防台抗洪决策提供依据。
7.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0.1 宣传
宣传办应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7.10.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10.3 演练
(1)镇政府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汛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镇应急分队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演练。
8.善后工作
8.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镇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防台风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防台风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3 损毁工程修复
(1) 镇水利站组织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全镇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党政办负责优先保证防汛防台风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3)民政办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4)农办负责全镇群众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排渍除咸,洗苗追肥,田间管理等,开展生产自救。
(5)教体办负责做好全镇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
(6)供电所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通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水文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8.4 灾后重建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5 保险与补偿
灾害发生后,保险部门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及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8.6 总结与评估
每年镇政府应针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应急办牵头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台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镇防办备案。
(2)本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报县防汛防台风指挥部批准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预案。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风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党委、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防台风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