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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266/2024-0127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4-08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体育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汶上县校园欺凌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08 09: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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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全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济宁市教育局和济宁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济宁市校园欺凌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济教安函〔2024〕16号)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中小学开展校园欺凌防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省、市、县关于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推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学校工作职责

一是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包括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设置规定和运行机制,相关岗位教职工的职责,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教育培训和预防预警机制,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事件报告、处理及干预流程等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以及对实施欺凌学生教育惩戒等具体规定,并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当由校长负责,组成人员包括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德育主任、教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家委会负责人)、校外专家等,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二是专题培训教育。每学期(3、9月份)组织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和学习,准确识别、及时干预、正确处理学生间矛盾冲突。每学期对全体学生开展针对性的防范欺凌专题教育,提高学生防欺凌能力,强化法律边界意识和行为底线。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帮助家长了解防治欺凌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对实施欺凌学生和被欺凌学生监护人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

三是关注重点群体。教师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隐性辍学和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学习成绩等原因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及时掌握其生活状态、心理状况,加强日常关爱帮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干预,对可能存在欺凌或被欺凌情形的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育引导学生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加强学生手机管理,切实做到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

四是及时主动发现。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情形进行评估。加强师生沟通和家校联系,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时间开展谈心活动,为师生答疑解惑,主动回应师生诉求。公布学校欺凌防治电话、邮箱和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电话,科学设置举报信箱,探索运用技术手段加强校园重点场所巡查,及时发现欺凌事件苗头迹象。

五是规范调查程序。对发现的学生欺凌苗头迹象,学校初步判断为“玩笑打闹”或一般纠纷的,可直接予以批评教育解决;对疑似欺凌行为及时提交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就事件事实、调查过程、处置结果等形成报告。涉事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按程序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六是建立专项台账。对学生欺凌工作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学生欺凌案事件处置档案,对认定为学生欺凌的案事件,要纳入“一案一档”管理,详细记录涉事学生信息及案事件起因、经过、造成后果和调查处置过程、处理结果等。

七是分类教育惩戒。对实施欺凌学生,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予以相应处理,要求家长进行教育管教,并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对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较为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应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应向教育部门和公安提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实施欺凌学生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二)进一步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是完善制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制度,着力构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规定,健全复查和学生申诉机制,推动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中小学校长、教职员工的学生欺凌防治专题培训,提升发现、识别及处置学生欺凌能力。

三是完善安防建设。推动学校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四是开展专门教育。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快建设专门学校,对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学生,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者专门矫治教育。

五是定期总结分析。县、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对本地区上一年度学生欺凌案事件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年度报告制度,分析学生欺凌规律特点,针对性改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措施。

六是加强控辍保学。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及时发现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纳入义务教育控辍台账,全力开展劝返复学,防止被社会人员拉拢、教唆、利用实施欺凌行为。

(三)进一步落实公安机关职责

一是强化巡逻防控。严格落实校园“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加强校园周边、公共场所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干预、制止伤害学生行为。

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全面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公安民警兼任法治副校长作用,加强与学校会商研判,注重掌握涉学生欺凌信息线索。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每学期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少于2次的法治教育,提高对欺凌行为的防范能力。按照《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规定,将法治副校长履行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强人身保护。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学生欺凌等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制止、通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学生,要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会同教育部门和学校严格保护涉事学生和知情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信息。

四是依法打击查处。对涉学生欺凌警情要立即受理、快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控制事态,做好现场管控和走访调查,优先侦办。依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调取监控录像和相关视听资料,扣押相关涉案物品,及时处置涉学生欺凌案事件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校内外勾结欺凌中小学生的恶性案件,要组织力量迅速深挖彻查,坚决铲除侵害学生的涉黑涉恶团伙。

五是加强教育惩戒。要依法查处教唆、胁迫、引诱学生及实施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或配合教育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专门教育。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学生,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六是督促家庭监护。对实施欺凌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督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时间安排

一是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即日起至4月中旬)。4月中旬以前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完成对辖区内各中小学的学生欺凌防治制度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摸底,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全面自查,完成整改(4月中旬至6月底)。针对前期摸排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相关部门职责清晰,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三是聚焦重点,总结提升(7月初至9月底)。对寄宿制学校、职业类学校等重点学校开展“回头看”,确保制度机制有效运转;将专项行动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优化并固化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组织。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各中小学要把校园欺凌防治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民生工程,切实增强做好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积极推动工作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专题研究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调度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难点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密切配合,形成防治合力。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研判制度,完善信息共享、风险共防、问题共处的联动协作机制,通报涉欺凌警情分析、涉校矛盾纠纷、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辍学和疑似辍学学生等信息,研判涉学生欺凌问题动态,分析风险隐患,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强化家庭、学校、公安、社会协同联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未成年人探访、帮教等志愿服务,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定期复盘,总结完善机制。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学生欺凌事件,或连续发生多起学生欺凌事件的,县、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启动复盘总结机制,复原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过程,查找工作短板漏洞和深层次原因,推动整改落实和优化改进,形成联合调查报告,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四)严守纪律,保护学生隐私。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各中小学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在开展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应予严格管理和封存,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五)狠抓落实,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各中小学要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纳入学校综合评价,纳入学校班子成员、管理干部、班主任与相关岗位教职工学年考评,评价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绩效工资发放、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要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教体办、城区学管办、各派出所、各县属及民办学校要分别于3月28日、6月28日、9月26日前,将阶段工作情况及成效数据,报送至县教体局、县公安局。2025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和重要情况信息要随时上报。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将适时组织交叉互查和重点抽查,对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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