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监督检查 > 食品药品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4-00978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特供酒”的消费提示

发布日期:2024-04-29 09:34 浏览次数:
分享

“特供酒”是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军”等字号(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标识进行制售的酒类产品。是不法分子冒用国家机关、军队名义在市面上进行售卖的伪劣酒类。

为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这类特供酒基本是低价购入普通小酒厂的散装酒,再订购包装盒、纸箱、酒瓶、手提袋等材料,包装成本在20元左右,每瓶成本在30-40元。转手以400-800元不等的价格进入市场。这类特供酒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以次充好。制售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滋长社会不良风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的声誉形象。

不购买来源不明的酒,到具有许可资质的酒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卖店、商超购买;不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的酒;不购买“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要保存好相关票据,共同维护酒类市场合法秩序。

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将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酒类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或受委托生产“特供酒”的行为;

2.酒类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销售“特供酒”的行为;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拍卖平台和微信、抖音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在线上销售“特供酒”的行为;

4.假借以“特供”“专供”“内供”的名义,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行为,包括在产品标签标识、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的行为;

5.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的行为;

6.设计、制作、销售“特供酒”相关包装材料的行为。

当您发现违法行为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2345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