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受理单位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三、办理依据
1.《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
2.《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
四、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受理条件
在汶上县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设区的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七、办事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认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需要通过调查核实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37-7212245
十一、办理地点
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