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中央、省、市、县层面先后出台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等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政策,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济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23〕70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0章37条,主要由总则、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组成。
(一)进一步厘清职责分工
明确县级国资预算由县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中发挥“总牵头”作用。国资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配合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国资预算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并依法接受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收入范围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及其他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
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动态调整机制。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可依法依规向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三)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要求
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四)进一步强化绩效管理和监督力度
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国资预算单位对所属企业设置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内容。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