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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欢诉济南舜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汶劳人仲案字〔2024〕第297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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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舜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庆欢(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4〕第297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停工留薪期待遇6个月×8955.56元/月=53733.36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8955.56元/月=80600.04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7359.42元/月=51515.94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7359.42元/月=88313元; 5、护理费141.29元/天×24天=3390.96元; 6、伙食补助27.38元/天×24天=657.1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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